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660號
KSDV,103,司促,28660,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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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添智於民國103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2月12日
    起至民國110年02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9%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
    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
    ,即自民國103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
    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3年06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41631元整,及
    自民國103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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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