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俊穎
債 務 人 朱晟豪
上列二人
兼法定代理 陳例岑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恒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