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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