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44號
KSDV,103,司促,28544,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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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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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