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09號
KSDV,103,司促,28509,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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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順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
  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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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