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04號
KSDV,103,司促,28304,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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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債 權 人 何添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王妙珍許天祥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許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表
  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對債務人許王妙珍許天祥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許文安請求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許王妙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天
  祥、許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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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