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債 權 人 何添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王妙珍、許天祥、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許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表
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對債務人許王妙珍、許天祥、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許文安請求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許王妙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天
祥、許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