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張君綺
債 務 人 何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君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債務人張君綺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
法定代理人何素珍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張君綺若
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8521
元,專案補償款21162元,共計新臺幣39683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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