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202號
KSDV,103,司促,28202,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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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張君綺
債 務 人 何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君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債務人張君綺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
  法定代理人何素珍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張君綺
  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8521
  元,專案補償款21162元,共計新臺幣39683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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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