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君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瑞藹
代 理 人 林宏樵
債 務 人 鄭銘俞
債 務 人 陳宏德
債 務 人 陳貞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銘俞、陳宏德、陳貞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鄭銘俞、陳宏德、陳貞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