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70號
KSDV,103,司促,28170,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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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君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瑞藹
代 理 人 林宏樵
債 務 人 鄭銘俞
債 務 人 陳宏德
債 務 人 陳貞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銘俞陳宏德陳貞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鄭銘俞陳宏德陳貞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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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