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907號
KSDV,103,司促,27907,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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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0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祖華
債 務 人 名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祈旺

債 務 人 李林秋美
債 務 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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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