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363號
KSDV,103,司促,27363,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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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薛寶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薛寶川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20828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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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