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家駿律師即蔡志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志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
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