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翁振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城、吳明修、吳馬
扶美、至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債務人(本件聲明第2 項與第1 、3
項之債務人不同,權利主張之構成要件有別,原因事實亦非
同一,如無誤載,應釋明其合併請求之依據。又聲明第3 項
債務人記載為晶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明修「等」,如係誤載
,請更正之)。
二、債務人晶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至冠
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吳明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明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馬扶美(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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