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柳馨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柳馨茗於民國85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3084元及費用1786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柳馨茗於民國93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
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755元及費用2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
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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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馨茗 │自民國0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9824│ │08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柳馨茗 │自民國0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3792 │ │08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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