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920號
KSDV,103,司促,26920,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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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孟佐
債 務 人 郭香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孟佐於就讀旗山農工、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郭
  香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102年02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
  103年03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
  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
  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75,83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9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香杏、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4320 │孟佐   │2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香杏、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41512│孟佐   │2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香杏、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320 │孟佐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郭香杏、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1512│孟佐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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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