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鍾瑞光
債 務 人 顏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忠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忠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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