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黃義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
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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