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5號
債 權 人 四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
債 務 人 李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香積欠債權人大廈管理費新台幣壹 萬伍仟陸佰元,及自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為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本件經核系爭債務人李香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死 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 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