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728號
KSDV,103,司促,26728,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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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孫嘉謙
債 務 人 久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林明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
遺產管理人、林明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確定證明
  書影本。
二、債務人林明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楊雪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請陳明是否更改請求為「楊雪貞
  律師應於管理楊光遠之遺產範圍內與他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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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