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孫嘉謙
債 務 人 久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林明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
遺產管理人、林明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確定證明
書影本。
二、債務人林明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楊雪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請陳明是否更改請求為「楊雪貞
律師應於管理楊光遠之遺產範圍內與他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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