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588號
KSDV,103,司促,26588,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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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88號
債 權 人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啟民
債 務 人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
法定代理人 聶東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設於屏東縣,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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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