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564號
KSDV,103,司促,26564,201407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6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蓉
債 務 人 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