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永興
人
債 務 人 倪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柒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