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011號
KSDV,103,司促,26011,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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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呂宏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即債務人)呂宏楠於民國9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7月29
  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29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按月
  計付。借款期間逾期償付本息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廿加計違約金。按月攤還本息,債務人不依約繳付本息時,
  即視為到期,立有信用借款契約一紙可證。嗣後於民國95年
  4月10日因債務人申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同意將到期日
  延長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止。
  2.按債務人與聲請人明定事項,詎料債務人均未依約履行債
  務,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3年5月20日止後就未再償還本息,
  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347,853元,最大債權銀行為台新銀行
  通知其已毀諾未繳,應視為到期,債務至今仍未清償,雖屢
  經催討均不繳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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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