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淑敏於民國91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3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20
9元及費用131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柯淑敏於民國94年
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
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465元及費用30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
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淑敏 │自民國0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6202│ │03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淑敏 │自民國0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6192 │ │04月16日起 │ │點六三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