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3號
債 權 人 陳朝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1.關於請求8萬元部分,依台
端提出之單據觀之,受處分人為億信土木包工業。2.關於請
求10萬元部分,依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借款人為陳吳
玉,貸款人為施金進夫婦,皆非本件之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