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920號
KSDV,103,司促,25920,201407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20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林彬旭
代 理 人 陳耀國
代 理 人 陳明仁
債 務 人 謝豐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