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714號
KSDV,103,司促,25714,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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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4號
債 權 人 林采潔
債 務 人 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伍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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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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