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
債 權 人 黃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101年8月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查本件債權人所附票號721439號本票,並
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據,另提出之借據上亦無
利息之約定,而系爭借款依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期限為102
年1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