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5 號
上訴人 洪瓊紅
即被告
洪瓊霞
洪志鵬
洪垣曲
洪素英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陳秀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40,855
元【計算式:⑴拆屋還地部分:5.46平方公尺×162,750 元
=888,615 元;⑵調整租金部分:(調整後租金72,324元-
調整前租金12,722元) ×12月×10年=7,152,240 元,總計
8,040,855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1,04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