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5號
KSDV,102,重訴,65,2014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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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5 號
上訴人 洪瓊紅
即被告              
    洪瓊霞
    洪志鵬
    洪垣曲
    洪素英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陳秀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40,855
  元【計算式:⑴拆屋還地部分:5.46平方公尺×162,750 元
  =888,615 元;⑵調整租金部分:(調整後租金72,324元-
  調整前租金12,722元) ×12月×10年=7,152,240 元,總計
  8,040,855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1,04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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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