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泰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昌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桂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 萬8,031 元,應繳裁判費為5 萬
2,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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