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紅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3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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