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7號
KSDV,102,訴,1447,20140725,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傅珮綾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傅俊菖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段○○○○○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