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7號
上訴人 傅俊菖
被上訴人 傅珮綾
上訴人與傅珮綾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6 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22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