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M○○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原被告L○○於101 年9 月4 日死亡,尚有未拋棄繼承之繼
承人西岡儒仁、西岡瑞櫻(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 年
度司繼字第3253號卷第6 頁)尚未成為訴訟當事人,上訴人
應查明此二人之現所在址,俾補正本件之當事人適格。
二、甲○○之繼承人中,尚有V○○○尚未依命聲明承受訴訟,
應由上訴人聲明V○○○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