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94號
KSDV,102,勞訴,94,2014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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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上訴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
訴利益乃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參酌上訴人為58年1 月10日生,則自上訴人102 年4
月25日遭解僱時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上訴人之
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
算,併按上訴聲明主張之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9,900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588,000 元(計算式:29,900元
/ 月×12月×10年=3,588,000 元),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按
月給付薪資部份及調整職缺部份乃相互競合,不另計算,則本件
據此計算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用為54,811元。復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則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暫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406元(計算式:54,811
*1/2=27,406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27,406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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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