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劉遙先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徐兆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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