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 告 朱世傑 被 告 朱平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月娘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玲珠即及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月華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雲菁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雅慧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柏泓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 朱維邦即朱陳善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雀 被 告 朱慧玲 朱麗珍 曾信豐 曾宏昌即曾信富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曾麗芬 被 告 曾龍吉 曾黃艷玲 蔡俊彥 蔡俊廷 蔡孟如 蔡孟淳 曾艷梅 朱育生 朱建興 朱淑娥 朱淑慧 朱淑靜 周朱淑琇 朱麗錦 朱建基 朱秀琴 朱素娟 潘素卿 朱雅嫆 朱奕臻即朱雅萍 林清志 林久智 林梅齡 林清木即林忠文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豐即林忠文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萬即林忠文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泰即林忠文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蘭即林忠文之承受訴訟人 許平和 許琮裕即許清翔 曾許寶鳳 許寶珠 許綉貴 施朱雪英 蔡兩金 朱泳霖 朱真瑩 朱真嬉 朱容德 朱美怜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連才賢 被 告 朱彩華 朱謝緩鄉 朱世輝 朱龍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第○○○地號及第○○○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為: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四十一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附圖編號B1所示面積六十五點二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及附圖編號J 所示面積六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原告所有;附圖編號B2所示面積四十六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C 所示面積二十九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朱育生、朱建興、朱淑娥、朱淑慧、朱淑靜、周朱淑琇、朱麗錦、朱建基、朱秀琴、朱素娟、潘素卿、朱雅嫆、朱奕臻即朱雅萍、林清志、林久智、林梅齡、林清木、林清豐、林清萬、林清泰、林清蘭、許平和、許琮裕即許清翔、曾許寶鳳、許寶珠、許綉貴、施朱雪英、蔡兩金、朱泳霖、朱真瑩、朱真嬉、朱容德、朱美怜、朱彩華、朱謝緩鄉、朱世輝、朱龍美所有;附圖編號F 所示面積三十七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G 所示面積六十二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H 所示面積二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I 所示面積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朱平、朱月娘、朱玲珠、朱月華、朱雲菁、朱雅慧、朱柏泓、朱維邦、朱慧玲、朱麗珍、曾信豐、、曾宏昌、曾麗芬、曾龍吉、曾黃艷玲、蔡俊彥、蔡俊廷、蔡孟如、蔡孟淳、曾艷梅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第○○○地號及第○○○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為: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四十一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附圖編號B1所示面積六十五點二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及附圖編號J 所示面積六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原告所有;附圖編號B2所示面積四十六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C 所示面積二十九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朱育生、朱建興、朱淑娥、朱淑慧、朱淑靜、周朱淑琇、朱麗錦、朱建基、朱秀琴、朱素娟、潘素卿、朱雅嫆、朱奕臻即朱雅萍、林清志、林久智、林梅齡、林清木、林清豐、林清萬、林清泰、林清蘭、許平和、許琮裕即許清翔、曾許寶鳳、許寶珠、許綉貴、施朱雪英、蔡兩金、朱泳霖、朱真瑩、朱真嬉、朱容德、朱美怜、朱彩華、朱謝緩鄉、朱世輝、朱龍美公同共有;附圖編號F 所示面積三十七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G 所示面積六十二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H 所示面積二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編號I 所示面積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均分歸被告朱平、朱月娘、朱玲珠、朱月華、朱雲菁、朱雅慧、朱柏泓、朱維邦、朱慧玲、朱麗珍、曾信豐、、曾宏昌、曾麗芬、曾龍吉、曾黃艷玲、蔡俊彥、蔡俊廷、蔡孟如、蔡孟淳、曾艷梅公同共有。」;主文第六項「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分擔比例負擔」;據上論結欄應增加「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附表三:┌──┬────────────────────────────┬──────┐│編號│ 共有人 │分擔比例 │├──┼────────────────────────────┼──────┤│ 1 │朱平、朱月娘、朱玲珠、朱月華、朱雲菁、朱雅慧朱柏泓、朱維│4 分之1 (連││ │邦、朱慧玲、朱麗珍、曾信豐、曾宏昌即曾信富之繼承人、曾麗│帶) ││ │芬、曾龍吉、曾黃艷玲、蔡俊彥、蔡俊廷、蔡孟如、蔡孟淳、曾│ ││ │艷梅 │ │├──┼────────────────────────────┼──────┤│ 2 │朱育生、朱建興、朱淑娥、朱淑慧、朱淑靜、周朱淑琇、朱麗錦│4 分之1 (連││ │、朱建基、朱秀琴、朱素娟、潘素卿、朱雅嫆、朱奕臻即朱雅萍│帶) ││ │、林清志、林久智、林梅齡、林清木、林清豐、林清萬、林清泰│ ││ │、林清蘭、許平和、許琮裕即許清翔、曾許寶鳳、許寶珠、許綉│ ││ │貴、施朱雪英、蔡兩金、朱泳霖、朱真瑩、朱真嬉、朱容德、朱│ ││ │美怜、朱彩華、朱謝緩鄉、朱世輝、朱龍美 │ │├──┼────────────────────────────┼──────┤│ 3 │朱世傑 │4 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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