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沈盈秀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被 告 蘇龍宇
魏光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龍宇、魏光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蘇龍宇、魏光亨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於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悠遊 聯名卡申請書上,虛偽登載魏光亨在富盛金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富盛金公司)擔任副理、年收入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等不實內容,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予魏光亨、蘇 龍宇2 人使用,迄今尚有刷卡消費款46,419元未獲清償,致 原告兆豐銀行蒙受損害,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並聲明:⑴被告蘇龍宇、魏光亨應連帶給付原告46,41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3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連 帶負擔;⑶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蘇龍宇、魏光亨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稱:同意給付,對 原告起訴之事實自認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等語。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蘇龍宇利 用黃進展擔任虛設行號「富盛金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巷0 號4 樓)之名義負責人,惟該公司實際上 係由被告蘇龍宇所掌控。被告魏光亨明知被告蘇龍宇係利用 無信用瑕疵之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再持詐騙所得之信用 卡刷卡消費,詐騙銀行代墊消費款,而被告魏光亨亦明知己 身未曾任職於富盛金公司,亦未自該公司受領薪資,其收入 有限,僅能勉力維持生活,對於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款項,並
無清償之能力,亦無清償之意思,仍與被告蘇龍宇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魏光亨於98年9 月18 日(被告蘇龍宇第一次轉帳款項至被告魏光亨所有左營福山 郵局帳戶之時間】之前某時,提供其設於左營福山郵局第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予被告蘇龍宇,由被告蘇 龍宇以富盛金公司薪資轉帳之名義,將款項匯入被告魏光亨 上開左營福山郵局帳戶,製造被告魏光亨任職於富盛金公司 領有薪資之假象後,由被告蘇龍宇於98年12月25日某時,在 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被告魏光亨同意,以被告魏光亨名義 ,在原告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被告魏光亨任職於富 盛金公司、擔任副理、年收入100 萬元等不實資料,並由被 告魏光亨於「正卡申請人親簽」欄親自簽名後,由被告蘇龍 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被告魏光亨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魏光亨設 於左營福山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等資料,向原告兆豐銀行申 辦信用卡,致原告兆豐銀行誤信被告魏光亨確實在富盛金公 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而陷於錯誤,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 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5 萬元 ),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 區○○○路000 巷0 號4 樓富盛金公司)寄與被告魏光亨。 被告㈨魏光亨取得原告兆豐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共同或 推由被告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原告兆豐銀行請領刷卡款項, 原告兆豐託銀行誤信被告魏光亨將依約償還,陷於錯誤,而 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被告蘇龍宇為使被告魏光亨 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且為免被告魏光亨之信用 卡債務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被告魏光亨在金融機構間之信 用,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金融機構詐騙,乃代被告魏光亨繳付 數期刷卡消費款項或最低應繳金額,惟自100 年5 月起即停 止繳款,原告兆豐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被告之魏光亨催繳積 欠之刷卡消費款項46,419元(轉列呆帳前積欠之金額)無著 ,始知受騙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9 號刑事 判決,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蘇龍宇 、魏光亨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而被告蘇龍宇、魏 光亨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加害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13 條第2 項及第20 3 條亦有明文。查被告蘇龍宇、魏光亨共同以不實資料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予被告2 人使 用,惟被告2 人就刷卡款項並未按時清償,原告因而受有損 害,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且其侵害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復有 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四、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蘇龍宇、 魏光亨連帶給付46,4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3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由應由被告負擔,惟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 ,無庸就此而為准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
│ │ │ │ │
├──┼─────┼───────────┼───────┤
│ ⒈ │99.02.2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元 │
│ │ │(高雄三多店) │ │
├──┼─────┼───────────┼───────┤
│ ⒉ │99.03.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240元 │
│ │ │店一般 │ │
├──┼─────┼───────────┼───────┤
│ ⒊ │99.03.26 │可利亞-高雄博愛店 │987元 │
├──┼─────┼───────────┼───────┤
│ ⒋ │99.03.27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3,324 元 │
├──┼─────┼───────────┼───────┤
│ ⒌ │99.04.01 │美商亞洲美樂家-高雄 │2,260 元 │
│ │ │ ├───────┤
│ │ │ │2,120 元 │
│ │ │ ├───────┤
│ │ │ │2,530 元 │
├──┼─────┼───────────┼───────┤
│ ⒍ │99.05.01 │小北百貨-市中店 │1,247 元 │
├──┼─────┼───────────┼───────┤
│ ⒎ │99.06.25 │USANA HONG │9,035 元 │
├──┼─────┼───────────┼───────┤
│ ⒏ │99.07.02 │東風火鍋 │1,366 元 │
├──┼─────┼───────────┼───────┤
│ ⒐ │99.07.30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22,000元 │
├──┼─────┼───────────┼───────┤
│ ⒑ │99.08.30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9,800 元 │
├──┼─────┼───────────┼───────┤
│ ⒒ │99.10.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8,900 元 │
├──┼─────┼───────────┼───────┤
│ ⒓ │99.10.27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9,580 元 │
├──┼─────┼───────────┼───────┤
│ ⒔ │99.12.0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17,920元 │
│ │ │店 │ │
├──┼─────┼───────────┼───────┤
│ ⒕ │99.12.25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613元 │
├──┼─────┼───────────┼───────┤
│ ⒖ │99.12.27 │布塞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1,977 元 │
├──┼─────┼───────────┼───────┤
│ ⒗ │99.12.30 │九乘九文具專家 │812元 │
├──┼─────┼───────────┼───────┤
│ ⒘ │99.12.31 │千葉火鍋大昌店 │1,235 元 │
├──┼─────┼───────────┼───────┤
│ ⒙ │100.01.02 │布塞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5,244 元 │
├──┼─────┼───────────┼───────┤
│ ⒚ │100.01.02 │燦坤3C建國數位館 │1,799 元 │
├──┼─────┼───────────┼───────┤
│ ⒛ │100.01.18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 │864元 │
├──┼─────┼───────────┼───────┤
│ │100.01.19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 │1,422 元 │
├──┼─────┼───────────┼───────┤
│ │100.02.0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1,071 元 │
│ │ │店 │ │
├──┼─────┼───────────┼───────┤
│ │100.02.18 │富邦MOMZ0000000000000 │188元 │
├──┼─────┼───────────┼───────┤
│ │100.02.2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18,500元 │
│ │ │店3C │ │
├──┼─────┼───────────┼───────┤
│ │100.04.24 │全國加油站九如店 │1,086 元 │
├──┼─────┼───────────┼───────┤
│ │100.04.24 │特力屋高雄大順店 │1,10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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