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國章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271 條、332條、320條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侵占及 性侵前科,甫於100年10月30日出監,旋又再犯本案。又被 告並有多次通緝到案,及於押解過程中逃亡之事實。且本件 竊盜也亦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所為犯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中竊盜罪更有反覆 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1、3款, 第101條之1第1項5款規定,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執行羈押( 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及自103年5月25日延長羈押。二、本院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103年7月7日訊問後 ,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就延押亦無 意見。為此,認被告應自103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官 何秀燕
法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