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昱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
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商標之手機殼1 個,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潘昱淇違反商標法案件,因曾經判決確定,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8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 扣得「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 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