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18號
KSDM,103,聲,3218,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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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州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
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掌上型遊戲機壹臺,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審智易字第33判決確定,並就扣案之盜版掌上型 遊戲機15臺、盜版遊戲光碟16及電腦主機1臺,諭知宣告沒 收,惟本署贓物庫入庫之掌上型遊戲機數量為16臺(含採證 購得1臺),故尚有1臺未宣告沒收,爰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 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 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 定「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 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 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郭州龍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審智易字第33號判決確定,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 書等可參。而扣案之盜版掌上型遊戲機1臺,係侵害著作權 之物品,且俱同時係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之商標權,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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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