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啟煌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啟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8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7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3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