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田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及應執行殘餘刑 期8月29日,並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 業已於103年7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 為103年9月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