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010號
KSDM,103,聲,3010,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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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瑞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吳培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培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 徒刑4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上開 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及同署檢察官通知暨追保函之 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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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