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97號
KSDM,103,聲,2997,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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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超總美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魅力生花漾9號」冷塑燙壹瓶、「日本R曲紋」水能燙壹瓶及染髮用中和劑壹瓶,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魅力生花漾9號冷塑燙、日本R曲紋水能燙瓶、染髮用中和劑 各1瓶,因屬妨害衛生之物品,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者,其妨害衛生 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超總美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憲章等人因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8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 件扣得之魅力生花漾9號冷塑燙、日本R曲紋水能燙瓶、染髮 用中和劑各1瓶,係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准,始得 輸入之含藥化妝品,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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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總美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