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009號
KSDM,103,簡,3009,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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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3001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朝欽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朝欽前為址設高雄市前鎮區鎮○○街00號2 樓「泓觀有限 公司」(下稱「泓觀公司」,公司英文名稱:COSMOS AQUA CO.,LTD )之負責人,從事水產品批發、國際貿易等業務。 許朝欽於民國100 年2 月間某日,以「泓觀公司」名義,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香港籍成年男子處, 購買自印度進口之冷凍白鯧魚貨乙批(數量共1,311 箱、重 量共26,220公斤,價格為42萬1,470 美元),詎許朝欽竟基 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陳先生」所交付署 名印度「SILVER SEA FOOD 公司」(下稱「SILVER公司」) 所開立交易金額為3 萬1,464 美元之發票1 紙,其發票記載 之交易價格與進口魚貨之價格不同,竟仍將上開發票提供予 不知情之「盈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盈碩公司」)報關 人員段依伶,使段依伶於100 年3 月15製作報單號碼BE/00/ U874/1523 號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並持之向財政部高雄關 稅局申報進口冷凍白鯧魚貨等報關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審核查驗文書、核對進口物品來源內容 及貨物課稅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朝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段依玲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報單號碼BE/00/U874 /1523 之進口報單、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101 年2 月23日竺 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SILVER公司」所提供之 原始發票NO.SSF/407 影本、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2 年第 00000000號處分書、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泓觀 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匯出電文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罪。被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段依伶製作業 務上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並據以行使,為間接正犯。爰審酌 被告明知進口貨物應據實申報,竟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 以內容不實之報單向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進口手續,損害主管 機關審核查驗文書、核對進口物品來源內容及貨物課稅之正 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且於本案前無任何前科紀錄,品行尚可,暨其動機、手 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 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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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