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軍易字,103年度,1號
KSDM,103,審軍易,1,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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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軍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宇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軍偵字第75
號、103 年度軍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葛宇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 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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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