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3年度,22號
KSDM,103,審自,22,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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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自字第22號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杜振國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 定必備之自訴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程陳群英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自訴人 所列之被告杜振國,並未提出該人之相關身分資料以供確認 ,亦請一併於補正時具狀敘明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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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