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129號
KSDM,103,審易,1129,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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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合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496
、4763、57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合成犯竊盜罪,共肆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合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2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2月及拘役50日、40日、40日、40日、40日、20 日、20日確定,其中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 字第710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3719號裁定與前開案件判處拘役部分(50日、40日、40日、 40日、40日、20日、20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 下稱乙案);復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 字第35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後,上述甲 乙丙3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4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利用停放在該等處所之車輛 無人看管且車門未上鎖之際,徒手開啟車門,竊取王簡燕祝 、歐玉珍、潘雅惠、蔡調經蔡惠貞、楊張麗滿廖晨羽高太新吳享和蔡麗嬌林景義、蔡青芬共12人之財物得 手(犯罪時間、地點、失竊財物、被害人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因林景義及蔡青芬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表 一編號11、12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郭合成涉有重嫌而查 獲,郭合成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主動 向員警表明其有附表一編號1至10之竊盜行為,並帶同員警 至現場查看,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郭合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地,利用停放在該等處所之車輛無人看管且 車門未上鎖之際,徒手開啟車門,竊取曾翠芬陳怡芬、邱 玉菁、何靜宜黃金福高清貴楊榮家馬穎慧鄭志忠包明男齊思賢王順修王勝良邱圓湖余嘉霖、余 林振合劉江立、黃榮寶陳義成巫惠勤蘇忠正、李佳



炫、何建榮、王玫、戴健群林彥圻張志敏及黃啟津共28 人之財物得手(犯罪時間、地點、失竊財物、被害人詳如附 表二所示)。嗣分別於102年7月11日21時許、103年2月7日 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岡山區壽天 路岡山農會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郭合成即於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表明其有附表二竊 盜行為,並帶同員警至現場查看,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 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岡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合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 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 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 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郭合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簡燕祝、歐玉珍、蔡青芬、潘雅 惠、蔡調經蔡惠貞、楊張麗滿廖晨羽高太新吳享和蔡麗嬌林景義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包陳笑陳王秀鳳 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害人曾翠芬楊榮家王勝良劉江立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陳義成、王玫於偵查中;證 人即被害人陳怡芬何靜宜邱玉菁黃金福高清貴、馬 穎慧、鄭志忠齊思賢王順修邱圓湖、余林振合、余嘉 霖、黃榮寶巫惠勤蘇忠正李佳炫戴健群林彥圻張志敏及黃啟津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現場勘察照片共 計35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張及現場指認照片2張附卷可 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所犯前開42罪間,時間、地點不同,係針對不同小客 車為竊盜行為,顯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有如前述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共42罪 ,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查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犯罪事實,係警方調查附表編號 12之犯罪事實時;附表二部分犯罪事實係警方見被告形跡可 疑而盤查被告時,由被告主動告知其尚涉犯該等竊盜犯行乙 節,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共4份在卷可佐(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6至18頁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至7頁、苓雅分 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4至12頁),又被 害人王簡燕祝、歐玉珍、潘雅惠、蔡調經蔡惠貞、楊張麗 滿、廖晨羽高太新吳享和蔡麗嬌曾翠芬陳怡芬邱玉菁何靜宜黃金福高清貴楊榮家鄭志忠、包明 男、齊思賢王順修王勝良邱圓湖余嘉霖、余林振合劉江立、黃榮寶陳義成巫惠勤蘇忠正李佳炫、何 建榮、王玫、戴健群林彥圻張志敏及黃啟津均未報案, 係被告攜同員警到現場指認後,為警通知製作筆錄,此有該 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6至55頁、高市 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35頁、苓雅分局警卷 第16至39頁、103年度偵字第4763號偵卷第42頁、第44至45 頁、103年度偵字第5758號偵卷第31、33、35頁),足認員 警尚不知附表一編號1至10及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因 被告主動告知始查悉,故被告對於上開未發覺之罪坦認,並 接受裁判,已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0及附表二之竊盜犯行均酌予 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犯案時年為27、 28歲,正值青壯年,工作能力正佳,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己力付出,以獲取財物,貪圖迅速,數次以竊盜之不法手 段,取得他人財物,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其行為嚴重影響社 會良善風氣,惡性非輕;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稍見悔意, 暨考量其犯罪手段並未影響被害人之生活、所竊取之金額及 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資源 回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及工作能力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檢察官雖具體求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然綜合 上揭量刑事由,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已屬適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失竊財物(現金為新臺幣│被害人 │主文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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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2月2日14 │高雄市岡山區河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王簡燕祝│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時許 │路27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7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2 │103年2月3日凌 │高雄市岡山區民族│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歐玉珍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晨2時30分許 │路173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6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3 │103年2月11日15│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潘雅惠 │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時許 │東路20號對面 │客車內現金約23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4 │103年2月15日17│高雄市高雄市岡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蔡調經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時至103年2月16│區前鋒路109之18 │客車內現金約200多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6時之間 │號前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許(起訴書│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誤載為103年2月│ │ │ │折算壹日 │
│ │16日16時許) │ │ │ │ │
├─┼───────┼────────┼───────────┼────┼────────┤
│5 │103年2月16日19│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蔡惠貞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時許 │路452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8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6 │103年2月17日上│高雄市岡山區壽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楊張麗滿郭合成犯竊盜罪,│
│ │午6時許(起訴 │路128巷16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3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書誤載為上午8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7 │103年2月18日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廖晨羽郭合成犯竊盜罪,│
│ │午8時許 │火車站停車場 │客車內現金約3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8 │103年2月21日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高太新郭合成犯竊盜罪,│
│ │午6時許(起訴 │路13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11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書誤載為103年2│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月20日 │ │ │ │,以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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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2月21日凌│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吳享和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晨2時許 │街27巷口 │客車內現金約1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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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2月22日凌│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蔡麗嬌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晨3時許 │街58巷30弄4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7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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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2月22日中│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林景義郭合成犯竊盜罪,│
│ │午12時40分許(│東路132號前 │客車內現金約3萬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10│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3年2月22日中午│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2時45分許) │ │ │ │折算壹日 │
├─┼───────┼────────┼───────────┼────┼────────┤
│12│103年3月7日凌 │高雄市岡山區壽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蔡青芬 │郭合成犯竊盜罪,│
│ │晨3時30分許( │路128巷2號前(起│客車內現金約3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 │訴書誤載為高雄市│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103年2月7日20 │岡山區公園北路19│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40分許) │號前)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失竊財物(現金為新臺幣│被害人 │主文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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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4月中旬│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曾翠芬郭合成犯竊盜罪,│
│ │某日凌晨2時 │西路321巷1弄16號│客車內現金20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前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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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4月底某│高雄市岡山區大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陳怡芬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15時許 │二路與華園路98巷│客車現金2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口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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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5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後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邱玉菁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2時許 │路37巷8弄38號 │客車內現金7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4 │102年5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竹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何靜宜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2時30 │西街284 號前空地│客車內現金1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5 │102年5月12日│高雄市岡山區後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黃金福郭合成犯竊盜罪,│
│ │凌晨2時許 │路37巷8弄與中山 │客車內現金20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南路口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6 │102年5月中旬│高雄市岡山區後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高清貴郭合成犯竊盜罪,│
│ │某日凌晨1時 │路37巷8弄51號旁 │客車內現金6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7 │102年5月20日│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楊榮家郭合成犯竊盜罪,│
│ │凌晨1時許 │西路321 巷1弄52 │客車內現金200餘元(起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訴書誤載為20餘元)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8 │102年5月20日│高雄市岡山區懷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馬穎慧郭合成犯竊盜罪,│
│ │至29日間某日│路73巷1之1號前 │客車內現金1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凌晨1時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9 │102年5月底某│高雄市岡山區竹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鄭志忠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2時許 │西街105 巷29號前│客車內現金8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0│102年6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大德│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 │包明男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23時許 │一路472號前 │車內現金1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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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6月底某│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齊思賢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3時許 │西路195號 │客車內現金500餘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2│102年7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吉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王順修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3時30 │街80號前 │客車內現金9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3│102年7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吉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王勝良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0時許 │街14號前 │客車內現金7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4│102年7月中某│高雄市岡山區重義│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邱圓湖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 │街69號前 │客車內現金4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5│102年7月下旬│高雄市岡山區中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余嘉霖郭合成犯竊盜罪,│
│ │某日凌晨2時 │南路472號前 │客車內現金6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6│102年8月7日 │高雄市岡山區精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余林振合郭合成犯竊盜罪,│
│ │23時許 │街29號前 │客車內現金51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7│102年8月中某│高雄市岡山區重義│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邱圓湖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 │街69號前 │客車內現金1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8│102年9月初某│高雄市岡山區精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劉江立 │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2時許 │街與前峰路123巷 │客車內現金3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口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19│102年9月16日│高雄市岡山區青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黃榮寶郭合成犯竊盜罪,│
│ │凌晨1時30分 │街1號前 │客車內現金4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20│102年9月21日│高雄市岡山區重義│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邱圓湖郭合成犯竊盜罪,│
│ │凌晨4時許 │街69號前 │客車內現金2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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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年10月下 │高雄市岡山區博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陳義成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旬某日凌晨0 │街22號前 │客車內現金97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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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年11月中 │高雄市岡山區博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巫惠勤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旬某日凌晨2 │街與青年街口 │客車內現金26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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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年11月28 │高雄市岡山區文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蘇忠正郭合成犯竊盜罪,│
│ │日凌晨0時許 │路15號對面 │客車內現金2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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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3年1月24日│高雄市岡山區明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李佳炫郭合成犯竊盜罪,│




│ │凌晨2時許 │街138號前 │客車內現金6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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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3年1月30日│高雄市岡山區壽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何建榮郭合成犯竊盜罪,│
│ │15時許 │路與壽天路口 │客車內現金9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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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3年1月31日│高雄市岡山區中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王玫 │郭合成犯竊盜罪,│
│ │18時30分許 │北路26號前 │客車內現金1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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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3年2月1日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戴健群郭合成犯竊盜罪,│
│ │ │路305號旁空地 │客車內現金3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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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年2月1日 │高雄市岡山區壽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林彥圻郭合成犯竊盜罪,│
│ │23時許 │路145號前 │客車內現金1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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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3年2月4日 │高雄市岡山區和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張志敏郭合成犯竊盜罪,│
│ │上午某時許 │東街停車場內 │客車內現金9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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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3年2月6日 │高雄市岡山區維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黃啟津 │郭合成犯竊盜罪,│
│ │12時許 │東街路旁 │客車內現金11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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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