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54號
KSDM,103,審交附民,54,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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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蘇宛廷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陳吉能
訴訟代理人 陳信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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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