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陳王藝靜 王曜明 王曜宗 王淑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曹永欽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伯宏被 告 省運貨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智琦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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