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05號
KSDM,102,訴,1005,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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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宦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2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宦騰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至101年7月 26日間任職於宣揚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揚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明知自己僅對公司內業務相關資料及電磁 紀錄具有讀取權限,對研發部門所製作對宣揚公司有重要性 之程式碼原始碼(source code )及其他非業務部門之電磁 紀錄均無讀取、刪除、變更之權限,竟於101年7月間某日, 因其進行業務展演時需筆記型電腦播放簡報,而向工程部門 商借一台蘋果牌筆記型電腦(下稱蘋果筆電)之機會,基於 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業務展演後,夾帶上開蘋果筆電, 攜出宣揚公司帶回自己住處,並旋即於101年7月13日提出辭 呈,而於同日晚間7 時許發現蘋果筆電無法連線上網,復行 於同日晚間9時許、晚間11 時許,二次攜帶蘋果筆電返回宣 揚公司,連接宣揚公司網路,並開啟程式編輯器Xcode 軟體 ,存取資料;再於101年7月13日至101年7月31日之期間內, 多次開機操作上開蘋果筆電,並於101年7月22日、23日,插 入USB 裝置及SD卡儲存媒體,操作專業程式設計人員使用之 GitX、X11StarX、Xquartz、Xterm等軟體而無故取得及變更 電腦內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宣揚公司。嗣於101年7月31日 ,被告始以郵寄方式返還上開蘋果筆電。因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然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宣揚 公司與被告林宦騰經本院協調後達成和解,被告願意賠償告 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已於103年6月30日當場先行 給付現金10萬元予告訴人之代理人收受,餘款50萬元,即自 103年8月8日起至105年8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之8日前給付2 萬元予告訴人;並當場簽發面額50萬元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乙紙交予告訴人之代理人收受,而據告訴人宣揚公司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 紀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幸頎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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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揚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